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九十八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