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 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