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九) 目录 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