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一十五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一十五条 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 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 (三) 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