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一十一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一十一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 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