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零一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 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 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