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一十八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 罪犯怀孕的; (六)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