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三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九十六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三百九十六条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一) 人民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外国籍当事人的姓名(包括译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羁押地点等; (二) 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三) 宣判的时间、地点。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三百九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