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四)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