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