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 (二) 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二) 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