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