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第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