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45. 45.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