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23.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3.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3. 目录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