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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201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将… 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第一部单行法律,该法的出台必将对我国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组织审判…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中有专章或者专条对相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依据这些法律审理了大… 三、 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 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内容,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五、 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保证该部法律的有效施行。对于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