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七十三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三条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 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 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 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