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