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