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第四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