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三) 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