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当附申请转递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当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