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三)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三) 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二)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