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