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条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一) 第四条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 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第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