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七十七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