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四、 质证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四、 质证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