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加强专门化制度建设。坚持以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整体性思维系统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切实聚焦主责主业,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充分发挥机构在专门化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完善异地执行委托衔接、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建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构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