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审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当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化研究,完善统一涉自然资源相关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性和功能,构建类型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完善不同诉讼程序和责任方式的衔接机制。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规范禁止令适用程序和条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门证据制度,不断健全审判程序和实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