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市政府经济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1991年7月12日,辽宁省沈阳宏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泰公司)与吉林省白山市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公司(下称经协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松籽合同,合同规定,… 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协委于1988年6月1日正式成立,有独立的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