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199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行〔1995〕2号请示收悉。关于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1994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此复。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河道采砂是否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
1995年5月15日 湘高法行〔1995〕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在审理衡阳市砂石公司诉衡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一案中,遇到如何适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国汛〔1993〕76号文件…
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收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