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一)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