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四)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