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