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十二、 十二、 在供货人有迟延交货或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对其进行索赔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 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对供货人的索赔应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应提供有关证据; (二) 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