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年)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的批复(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