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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