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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 15.

15.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被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