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二、 二、 票据保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 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 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 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