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一)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 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