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一)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