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