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一)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