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三)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