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