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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