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请求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