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赔偿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损害的,可以一并写明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受领赔款后向国库账户交纳。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