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八)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七)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