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一) 目录 (三)